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9-12浏览:2824



中学、小学、幼儿园、同安职业技术学校,督导室,招生办,教师进修学校,同安电大,局机关各科室:

为提高同安区教育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我市有关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要求,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参加重要考试的人员(包括考试组织人员)。

(二)申领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大学生。

(三)申请职称评定的教师

(四)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置的民办学校;

(五)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

(六)申领教师资格证的对象。

(七)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承诺书由相关科室提供)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对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主管科室、部门(单位)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主管科室、部门(单位)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社会公示。主管科室、部门(单位)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活动事项相关人员签订信用承诺的情况。

(五)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制订和完善《信用承诺书》,落实信用管理规定,推动形成守信自律、监管到位的良好管理环境。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科室(单位)要经常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信用自律意识。

(三)加强督导考核。

各科室(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局机关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纳入各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201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