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直属校、民办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2016年11月17日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8号)、《关于简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同安区教育局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四条 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为:民办学校办学审批
第五条 审查的公共服务事项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及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
第六条 应当审查的内容:
(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关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六)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七)办理期限有无延期;
(八)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
(九)有无投诉情况;
(十)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批人员应逐一核实。
第九条 行政审批文书:应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模。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根据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按照部门授权对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依法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符条件的申请,在承诺期限内核发行政审批批复文件、相应许可证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人员要以审批事项目录为依据,优化审批流程,控制审查环节,落实责任,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人员要细化每个审查环节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重点明确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负责人以及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人员应当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和本细则规定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减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 本细则由同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