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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财政金融局,各省属中小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7〕2号)转发给你,请结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7〕11号)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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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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